安徽人民广播电台4月19日讯 今天上午,省政府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安徽省旅游条例》(草案)的议案,标志着这部地方性法规进入了人大审议程序。
省旅游局局长高蔚青今天上午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安徽省旅游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我省现行的旅游方面法规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旅游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需要重新制定新的条例,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据介绍,我省新制定条例的名称将由原来的《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改为《安徽省旅游条例》,以适应把旅游业作为大产业、大服务、大市场的发展需要。针对旅游业产业链长、带动面广、综合性强和相关管理部门多的新型产业特征以及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还比较稚嫩的实际,《条例(草案)》新增了“旅游促进与发展”一章,为旅游产业创造一个比较宽松和谐的发展空间。《安徽省旅游条例》(草案)还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以促进良好旅游市场秩序的形成,减少旅游纠纷的发生。《条例(草案)》对旅游经营规范作了较大幅度调整:规定了实行旅游经营者诚信等级、信用监督、失信惩戒等制度,以强调行业自律;对旅游社和导游人员资格管理、培训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旅游饭店、餐馆、商店等服务设施、旅游服务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