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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网7月20日讯(通讯员:魏斌) 近日,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阮仁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27日,被告人胡某与舒某(另案处理)准备到某中学找学生要钱。次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和舒某准备再找一个人一起去某中学,在“校友”网吧,恰逢被告人阮仁生,阮表示同意。中午12时许,被告人胡某、阮仁生和舒某窜至某中学后面偏僻处,由阮仁生将徐某某等四名学生喊至胡某、舒某跟前,胡某、舒某等遂采取胁迫、搜身方法,抢去徐某某等四名学生现金约65元,后三人将赃款分掉。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阮仁生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现金,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经法院调查得悉被告人胡某的父母长年在外打工,疏于对子女的管教,现通过教育、感化,被告人胡某表示今后将重新做人,其父母也表示将严加管教,同时胡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仁生因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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