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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晨报8月13日讯 8月9日,宿州市中院判决一起拖欠工会费纠纷案,判决江苏一集团公司萧县某煤矿给付所欠萧县总工会工会费110697.65元,滞纳金182194.72元。
该煤矿从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一直没有按照规定向萧县总工会缴纳工会费,共欠工会费110697.65元,滞纳金182194.72元,合计292892.37元,萧县总工会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诉讼。经原审法院认真审理,判决该煤矿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工会费。一审宣判后,该煤矿以其是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非法人单位,无独立的财务责任能力,工会费已上缴集团公司,没有向萧县总工会上缴工会费的义务等为由,提起上诉。
宿州中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该煤矿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拨缴工会费,其拒不向萧县总工会拨缴工会费是错误的,其除应向萧县总工会补缴外,萧县总工会还应向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工会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故宿州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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