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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晚报1月3日讯 别人找自己借款时,不仅出具了借条,而且还有担保人的签名担保;按理说,这等于是给债权人上了“双保险”。然而,铜陵市的徐女士借款给别人的时候,虽然也有书面借据和担保人,但是当她催讨欠款的时候却出现了“意外”,诉诸法律向担保人催讨时,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2005年1月14日,丁某通过王某向徐女士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中,丁某承诺到2005年1月底先偿还1万元,并且还承诺若到期未还款由王某作为担保,剩余的1万元到3月底归还。当还款期满时,丁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并不知去向。事隔6个月后,徐女士把担保的王某告上法庭,讨要欠款。
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手握借条的徐女士却感到失望。原来,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向徐女士借款时,王某承诺对借款进行担保,这样徐女士就与王某形成了债务的保证关系,而且双方约定的是一般保证方式。丁某当初在借款时,承诺在2005年1月底之前归还1万元,不归还时由担保的王某偿还。法院认定:由于徐女士在法定的6个月内未能向担保的王某主张权利,王某的担保责任就已免除。
徐女士这才明白:自己向王某讨要欠款时,由于错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丧失了保护。 (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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