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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6月30日讯(记者:夏胜为) 公共场所犬、猫伤人的事件屡有发生。记者获悉,日前通过并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对公民“遛宠物”的行为作出了一些规定。
条例规定,公民不得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当公民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其它公共场所时,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对于违反规定,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公共场所,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也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新出台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还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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