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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人体艺术展须经审查 皖文化市场新条例将实施

2006-07-04 03:46   中安在线  

  安徽法制报7月4日讯 从9月1日起,凡若举办人体艺术展览者,应当提前5天将主办者、展览的名称、内容、期限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备案,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经6月29日结束的省十届人大24次常委会修订表决通过,6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为此条例的实施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此次通过的《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是对我省1998年制定实施的原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还对我省文化市场上存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场所、非法倒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新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将我省多年来一些行之有效的文化市场管理经验也上升为地方法规。

  对一些有争议,而法律法规又未作规范的行为,如人体艺术、艺术行为等,鉴于有些内容较敏感,涉及社会公德的尺度把握,易使人在道德上产生分歧,有必要对此进行内容、形式的审查,加强管理和监督,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对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等内容的审查备案制。

  修订后的条例还同时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网上传播的内容必须真实,并不得传播存在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稳定及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或渲染暴力等内容,有这些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并保存有关记录,同时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报告。违反规定者,将视其情节分别处以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张燕)

编辑: 夏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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