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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没接好到底谁之错?律师:举证责任在医院
2006年08月31日16时10分   中安在线

  患者手腕骨折,在医学上应该不算什么难治的伤,可真要闹起“骨折纠纷”来,处理起来还真让人发晕:患方说,骨折没接好,当然要找医院;而院方则认为,复查查出了问题,并不能断言就是当初医生没接好,因为患者不是“住院治疗”的病人(详见本报8月28日B4版的报道)。截至昨天上午8时,记者获悉,发生在胜利广场附近的骨科医院的这起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昨天,患方当事人李仁芳以及陪同她的亲戚,再次来到本报。据介绍,患者李仁芳老太因为手腕骨折,7月10日来到该院就诊时,开病历处方的原是一名杨姓医生,“而用石膏固定受伤部位的却是另一名年轻人”。患方代表李江认为,院方给他的姑姑固定的石膏,可能存在问题,“石膏只固定到手腕处,这样做不是很到位。因为出现这种事后,我还特地请教了一些知名骨科专家。”李江说,有专家告诉他,一般手腕骨折,石膏最好固定到手掌心,连手指一块固定。否则,骨折处易再次发生错位。

  当事人李仁芳老太对医院提出的复查前是否在家动手做过什么等质疑,表示出不满,“我都是年过花甲的人了,手腕骨折后,回家还会动手干什么体力活吗?时时都有人侍候着,这骨头没接好难道还是我的错吗?我躺在床上都还嫌累呢!”

  针对这起医疗纠纷个案,安徽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先金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医院方应当就这起事故的造成承担举证责任,医院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医院对这起事故没有任何责任。包括接骨复位过程及医嘱等均符合医疗要求。但是医院方自己的说法不能作为证据,医院方必须拿出由患方认可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证据。(汪艳、爱群)

来源: 合肥晚报    
日期:8月31日   
编辑: 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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