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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办法和程序
2006年09月14日13时38分   中安在线

  稽核办法:按时间划分为事前稽核、事中稽核和事后稽核。按方式划分为书面稽核、实地稽核、专案稽核。

  程序:制定稽核工作方案,对稽核对象下达《稽核通知书》,查看与稽核内容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记录填写《稽核检查工作底稿》。对稽核过程中提取的证据,要求被稽核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制定和下达《稽核处理意见书》,并对稽核情况进行处理。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办法:

  对查出有少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少缴漏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对查出死亡不报、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将稽核结果通知被查对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冒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稽核对象不履行《稽核处理意见书》的处理意见,也没有提出复查审请的,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或退回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知。对拒不执行的,经办机构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中安在线    
日期:   
编辑: 方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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