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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携带本人医疗保险证可到任何一家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2、按医院常规办理住院手续,交付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并主动出示自己的医保证件。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证交医院医保办保管,出院结算时退还。
3、出院时由医院和参保病人结算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部分从住院押金中扣除,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省医保中心按约定方式和定点医院结算。
4、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自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在职1000元;退休900元)后,可持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到所在单位申请公务员补助,事业单位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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