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因病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并住院,须在三天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省医保中心。
2、住院所需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
3、治疗终结一个月内,患者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凭《基本医疗保险证》、急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在异地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