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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异地诊治,由本市三级医院的经治医生或患者(家属)提出申请,经治医生填写合肥地区参保职工异地转院申请单,经所在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
2、参保人员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合肥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审批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省医保中心结算。结算时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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