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