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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有关程序
2006年09月14日14时29分   中安在线

  1、省级调剂金上解程序

  1)每季终了后10日内,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季度实际征缴保费总额的5%向同级财政提出上解计划;

  2)同级财政根据上解计划将应上解的调剂金由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直接上解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2、申请省级调剂金程序

  1)市级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向我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报告期的财务报表以及规定的其它材料;

  2)县(市、区)级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比照上述程序先由所在市提出审核意见后再上报省级。)

来源: 中安在线    
日期:   
编辑: 方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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