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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积极拓展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新思路,抓住班子配备、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评先评优、信访反映等热点、敏感问题,稳步推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针对近年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不全面,少数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等状况,该县借鉴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做法,于2005年初稳步推行了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度。为加强组织领导, 以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基础,组建了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县纪委主管、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参加的 “一票否决”考评小组。为做到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在认真研究、探讨的基础上,制定了《怀远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并区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对涉及廉洁自律、案件查办、纠风治乱、用人失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等10种情形,坚决给予“一票否决”。
为使考评工作规范严谨、考评过程客观公正、考评结果得以充分利用,在认真全面掌握班子集体和领导干部个人在信访反映、八小时之外表现、机关效能建设评价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四个重点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于每年6月末和年底,专门组织力量对全县各级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考评。同时,根据阶段性工作、班子配备、评优评先、干部晋升晋级和提拔使用的需要,及时组织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随机性考评,并及时做出廉政考评鉴定意见,对应按规定给予“一票否决”的,由县纪委常委会做出 “一票否决”的决定,并报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批复、备案。
为强化“一票否决”的警示、诫勉作用,怀远县规定,凡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将予以责任追究。被否决的领导班子,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不得授奖,主要领导干部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被否决的领导干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对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据统计,怀远县从2005年初推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度以来,已有6个单位、6名个人因班子成员受到纪律处分而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名干部被取消晋升资格。(张闽生、姚红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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