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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伤伤残津贴标准调整 抚恤金同时上调
2007年01月17日03时12分   中安在线

  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开始调整,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昨天特地为此发出通知。据悉,此次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后工伤人员待遇均有不同程度提高。

  伤残津贴标准调整

  根据通知规定,对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2004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2005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据介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列入调整范围,其待遇调整按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调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2004年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2005年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人均抚恤金增加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供养三人及其以上的,增加后抚恤金待遇合计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月平均工资计发。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费待遇率。(陈酿)

来源: 安徽商报    
日期:1月17日   
编辑: 孟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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