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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临产期和哺乳期,有望在单位享受到特殊照顾。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昨天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审议,其中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就来自于群众建议。
另外还有群众建议,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没有依法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切实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胡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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