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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秦某以其在邮政局储蓄专柜所存的18500元存款被他人冒领取走为由,将巢湖市邮政局告上法庭,并在一审中胜诉。巢湖市邮政局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日前,巢湖市中院终审认定,所谓冒领人就是秦某。
2005年3月26日,秦某在巢湖市邮政局东风路邮储专柜办理活期储蓄,存款18500元。2005年5月14日,当秦某拿着没有取款记录的存折来取款时,储蓄系统上却显示秦某的存款余额为1元,后经系统查示证明,上面18499元已于储户存款2个多小时后,在市邮政局巢湖路邮储专柜被取出,取款凭证上的签名为秦某,但该笔业务存折上并没有打印取款记录。秦某凭着自己没有取款记录的存折,称有人冒领了他的存款,认为储蓄所有责任,数次来到市邮政局要求赔偿。在和邮局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邮政局告上法庭。
2006年7月21日,一审法院在市邮政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系秦某本人支取,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秦某委托他人支取的情况下,判决市邮政局支付存款本金1850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市邮政局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市中院提出对取款凭单上的笔迹重新鉴定。
近日,巢湖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证实,2005年3月26日取款凭单上支取18499元的签名是秦某本人所写。据此,市中院审理认为:2005年3月26日取款18499元的取款人,应是秦某本人。秦某以存折没有打印取款18499元记录,否认取款18499元,与事实不符。遂对一审法院判处市邮政局支付存款本金18500元及利息的判决依法撤销;市邮政局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对秦某持有的存折支付存款1元及其利息。(巢云 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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