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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和履行职务中的执法情况等司法工作,将成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监督内容。
6月1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的分组会议上,与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突出了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特点,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对象、议题的确定、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及对具体案件、涉法涉诉问题的处理。
在对司法工作监督议题的确定上,修订草案规定:常委会可根据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和受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等途径,来确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议题,并有权对监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同时通过听取和审议有关司法工作的专项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记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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