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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大蜀山森林公园认建认养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认建认养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大蜀山森林公园认建认养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大蜀山森林公园认建认养资金是指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愿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所缴纳的资金。
第二条 大蜀山森林公园认建认养资金由大蜀山森林公园认建认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建办”)实行专户核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 大蜀山森林公园认建认养资金用于苗木购置、栽植、日常养护管理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四条 大蜀山森林公园认建认养资金由市认建办主要负责人审批。市认建办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向大蜀山森林公园认建认养联席会议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同时上报市财政、审计部门。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大蜀山森林公园认建认养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苗木及建设的园林设施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认建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合肥市园林局
合肥市总工会
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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