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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率先报道的省某咨询中心原财务部长丁翠霞涉嫌挪用公款、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案,昨天由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丁翠霞犯挪用公款500万的指控不成立,宣告其无罪;以被告人丁翠霞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
公诉机关指控丁翠霞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不予认定。
但是,丁翠霞被聘为财务部部长期间,对本单位的投资资金负有监管义务,明知单位投资款转至张某某个人账户用于经营股票,对收回本息存在风险,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不管,没有向领导汇报,并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惩处,鉴于她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庐法刑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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