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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年内出台
2007年07月27日07时15分   来源: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公共场所拟设应急联系

  今后,像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这样的公共场所,都要明确固定的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以便及时准确传递信息、组织救援。记者昨天获悉,计划年内实施的《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上述内容作为一项硬性规定。

  截至昨天,延续37天的梅雨天气终于宣告结束。此前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气象灾害,一度让我省淮河流域发生1954年以来的特大汛情。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结合这一文件,正在审议制定中的《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拟增加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准确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记者昨天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已经过“二审”的《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即将形成草案表决稿,有望在8月下旬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徐智慧、胡佩)

 
编辑: 邱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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