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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高考,广德柏垫中学体育特长生芮某在操场上进行跑步训练,不料撞倒在此散步的该校退休教师徐某,致徐伤残,被徐某告上法庭。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芮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等51914.98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本系柏垫中学退休教师,且居住在该校内,在该校放学期间,原告在校内操场上散步,应系一种正常锻炼身体方式,其自身没有过错。被告在跑步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撞倒原告,致其身体损害,被告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辩称,柏垫中学对本起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法院认为,被告系即将高中毕业的学生,其进行跑步运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柏垫中学不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该主张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张军 崔建红 何保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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