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没有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含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于没有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而成为被告。日前,含山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含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严某等七人投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1996年10月,严某等七人被含山县市容管理局聘用为市容监察队员,双方至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4月,严某等七人向含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就含山县市容管理局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事宜请求依法查处。5月16日,含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书面答复,指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必须出具劳动合同,建议严某等七人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对此,严某等七人不服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含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庭审中,含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严某等七人诉请没有依据,投诉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含山县市容管理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致不能办理各项保险手续,为此作出书面答复,告之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含山县市容管理局也认为,安徽省机关事业聘用人员从2005年3月开始参照企业单位购买养老保险,县市容管理局是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县财政并未拨付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含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服从判决。(含邢霆、张发平、陶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