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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登上酒瓶
字号    2007年10月12日15时36分   来源: 中安在线-合肥晚报

  从10月1日起,“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开始登上酒瓶外包装了。记者从省标准化研究院了解到,原计划于去年10月实施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因故延迟到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开始全面印制在酒瓶外包装上。

  日前,在省标准化研究院,记者看到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05年9月发布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原定于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相关企业的准备不充分推迟到今年10月1日。新标准在标准名称、饮料酒的酒精度范围、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啤酒的警示语等方面都作了调整和明确。

  标准化研究院专家介绍指出,新标准有一些全新的变化,一是饮料酒定义的酒精度范畴由原来的“0.5%vol~65.0%vol”改为“0.5%vol以上”;二是明确规定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示酒名称、配料清单、酒精度、净含量、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警示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产品内容;三是对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进行了说明,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新变化中最重要的也是与百姓生活最贴近的则是,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并推荐相关企业在酒瓶标签上采用标示饮酒危害的“劝说语”。推荐企业在标签上印上“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健康提示语,是我国首次以国标的形式对企业提出劝说语标示方面的要求。

  新标准已全面实施,不过近日,记者走访了本市一些大型商超,还没发现有酒类产品外包装出现明显变化。《通则》中规定标示的“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健康提示语,没有见到踪影。记者向超市的酒类产品促销人员询问,他们毫不知情。不过,不少消费者对这一规定表现出了赞同,“如果真的实施了这样人性化的规定,有这样温馨的提示,倒真的是好事啊!”对此,标准化研究院专家指出,10月1日后生产的酒类产品将开始执行新标准,现在在市面流通的产品大多是此前生产的,将逐步消化。 (王莹 金沙)

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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