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一名精神病患者向其身旁的少妇连砍数刀,致其死亡。法院判决该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妻子赔偿受害者家属32万余元。
2007年5月27日上午八点半,滁州市明光东路与体育路交叉口附近,滁州市麻纺厂25岁的女工张某正在等待亲戚,突然一名50多岁的男子神色古怪地向这边走来,并突然拿出裹在布里的一把一尺来长的刀,张本能地往后跑,男子紧跟其后,向张身上捅了数刀,张倒在血泊中。附近路人立刻报警。男子行凶后,像无事人一样,继续手持着刀往明光路的东边踱去,而这个方向正是滁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的所在地。
警方调查得知,行凶者名叫李全杰,是滁州市南谯区沙河街道的农民,患有分裂样精神病,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事发后,李全杰在合肥医院接受强制治疗。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全杰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杀害张某的事实清楚,对此,李全杰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李全杰现因患分裂样精神病,在医院强制治疗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李的妻子高小珍承担。
法院遂依法判决,高小珍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32万6千余元。(谈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