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民杨某在邮局一家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存折,随后在业务往来中存折被调包,杨某存折上的6.8万元人民币也被人取光。于是,杨某将宁国市邮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部分损失。
2006年9月,一名自称“张建平”的人与杨某洽谈买卖业务,并约定为了方便货款的往来,杨某在宁国市邮政局某储蓄所开立了一个人账户。十几分钟后,在同一储蓄所的另一窗口,“张建平”用事先伪造的与原告杨某同名的身份证开立一个新账户,并取得“绿卡”一张。
后来,“张建平”乘机偷偷调换了两人的存折。杨某按照“张建平”的要求,向已被调换的存折上存入了准备用于支付“张建平”货款的6.8万元。次日,杨某发现存折上的钱全部被人用卡取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杨某将宁国市邮政局告上法庭,要求邮政局赔偿其损失25000元。
宁国市法院一审认为,宁国市邮政局在办理个人账户的开立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职责,判决该局赔偿杨某16950元。一审后,宁国市邮政局和杨某对此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为由,发回宁国市法院重审。
宁国市法院重审后认为,宁国市邮政局没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明确专人开立账户的操作规定,为“张建平”以与原告同名的假身份证开户提供了可乘之机,故判决邮政局承担杨某损失的15%,即10200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宣城中院查明事实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小强 谢贞 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