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因盗窃电线入狱的沈义海,近日第四次因盗窃电线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为挽回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蜀山区检察院首次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提出公益诉讼,要求沈义海赔偿被盗单位损失9737元。
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14日左右、4月10日左右、4月13日左右,沈义海伙同他人携带老虎钳在合肥市政务区内,剪断正在使用的道路照明路灯价值6000余元铜芯电线。4月13日,正在作案的沈义海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
据了解,沈义海曾于1996年因盗窃被劳教三年,同年因病保外就医;1998年因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0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此次蜀山区检察院除了代表国家机关出庭公诉,还首次以原告的身份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沈义海赔偿被盗单位电线损失及修复电线的费用9737元。
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沈义海盗割正在使用的城市道路照明线路,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还曾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刑,不思悔改,依法应重罚。其行为侵害了被盗单位的财产,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经济损失9737元。(夏春、孔华、殷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