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籍博士遭警察枪击死亡”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各种争论纷起:案件发生时警察该不该鸣枪或开枪?鸣枪会不会造成死亡?我省相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从目前显示的情况看,此案发生时,警察无论是开枪还是鸣枪均不符合相关规定。
省公安厅督察处调研员王理之:鸣枪一般不会造成死亡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昨天通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尹方明副教授死亡。
省公安厅督察处调研员王理之认为,根据该通报,再结合目前媒体报道的一些具体细节来看,整个事件过程显得有些蹊跷,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警察该不该鸣枪?按照相关规定,警察鸣枪有严格规定,正常情况下,警察鸣枪是一种警告。即使尹方明使用的车辆存在使用假军车嫌疑,双方发生争执,在此情况下警察是否有必要鸣枪?事发过程中,警察有没有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非常严重的生命威胁?
另外,从广州警方的通报看,鸣枪是造成尹方明死亡的直接原因,那么鸣枪会不会造成死亡?对此王理之认为,正常情况下,鸣枪是不会造成人员死亡的,因为鸣枪属于警告,一般开枪方向不会朝着人群。
“但也有例外,不过这种情况非常少见。”王理之说,10多年前我省就发生过一起因鸣枪而误伤事件,当时民警正在追捕犯罪嫌疑人,在发出口头警告后,嫌疑犯仍然亡命逃窜,在此情况下,民警才对着地面鸣枪,没想到子弹击中地面后反弹,击中犯罪嫌疑人臀部。
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有关人士:“开枪权”使用应有“度”
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对此我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当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时,警察可以“口头警告”或“鸣枪示警”直接使用武器。省公安厅刑警总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无论何种情况,警察开枪都必须要把握住“度”。
该人士表示,警察拥有“开枪权”,是因为警察战斗在维护社会治安、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第一线,面对手段残忍、丧心病狂的亡命之徒,随时面临人身、生命危险和财产损失,采取包括开枪在内的最严厉措施制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警察自身生命安全的需要,因此,法律明确赋予警察使用武器权。
而正因为开枪权是警察的法律特权,当出现一定后果时,警察往往处于强势而对方则处于劣势,劣势一方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此,现代各国对警察权都作了严格限制,特别是开枪权。从更深层次看,警察对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置从性质上看,毕竟只是应急处置和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处罚和制裁,更不是定罪量刑。而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在未经合法的审判机关定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清白的,只能算作犯罪嫌疑人。因此,严格来讲,任何时候警察所面对的都是公民,而不是先将其假定为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下,警察虽然有“开枪权”,但开枪一定要把握住“度”。
省公安厅特聘刑侦技术专家徐文龙:鸣枪误伤子弹入体不会深
省公安厅特聘刑侦技术专家徐文龙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媒体报道的情况和法医实践看,尹方明死亡似乎不像是由于鸣枪造成的,此前徐文龙曾鉴定过一起鸣枪误伤案,鸣枪误伤多数发生在子弹通过障碍物反弹后击中人员,其能量有限,穿进人身体的部位不深,弹道特征非常明显。而这起事件中:子弹从死者左侧肋骨打入心脏,同时穿过肝脏,导致心脏和肝脏破裂。“因此要判断其是否属于鸣枪造成的误伤,还需要进行现场技术试验”。
省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宋世俊:鸣枪或开枪都“不符规定”
“种种细节表明,在这起事件中警察无论是开枪还是鸣枪均不符合规定,悲剧本来应该可以避免。”省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宋世俊在认真分析了相关报道后说。
他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警察只有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枪支,其前提必须是危及到自己的生命,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尹方明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均没有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在此情况下,“看不出来,警察有鸣枪的必要,更看不出来警察有开枪的必要,因此警察开枪明显不符合规定”。他认为面对暴力犯罪,警察的人身权益和执法权益,是应该得到保障的。不过该权力实际上是受到约束的,不能被滥用、误用,否则必将使公众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宋世俊说,为规范警察用枪,英美等国家还建立了有效的调查问责制度。一旦出现警察开枪事件,都会由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在对口头警告情况、开枪理由、目标距离乃至现场能见度等一系列情形加以认定与分析后,得出科学结论,形成书面报告,据此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这样的程序设计其实只是为了传递一个信号:慎重开枪,否则后果非常严重。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公众有权了解事件真相
警察使用枪支必须要确保“使用正当”,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说,就广州的这起枪击事件来说,相关部门应立即查明真相,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事件真相。
王亚林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民警只有在十五种情况下才可以开枪。就皖籍博士遭枪击死亡事件看,对比15种情况,只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一种说得过去,但就此条而言,警察开枪也有两个前提,一是存在暴力袭击警察行为,二是存在危及警察生命安全情况,从目前显示的情况看,尹方明只是因假军车牌与民警发生了争执,并没有以暴力袭击警察,也没有严重到威胁警察生命安全的程度。
退一步讲,尹方明即使车牌确实存在问题,那也不会马上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完全没有必要强行盘查。如果有必要,也可以通过交通指挥中心在各个路口设卡拦截。“拖行数米”是比较恶劣的,但也不至于危及人身安全。如果民警不想受伤,松开手就行了。既然如此,何至于鸣枪示警,又何至于致人于死地呢?
有关方面目前要做的应该是立即着手查明真相,并向社会公布。“既然案件已经被全国关注,那么公众应该有对案件的知情权”。
安徽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晓燕:违规开枪则会涉嫌犯罪
开枪警察是否涉嫌犯罪?记者昨天就此咨询了安徽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晓燕。
陈晓燕说,从相关报道看,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安徽有关方面不会介入调查。至于开枪警察是否涉嫌犯罪,关键要看当时警察是否有开枪必要,开枪的动机是什么,开枪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等问题。如果警察违反相关规定开枪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有可能会构成犯罪,对于究竟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则要看具体案情而定了。 (陈酿、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