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伟民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刑事附带民事案。法院以被告人郭伟民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连带赔偿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经济损失637227元。
据指控,被告人郭伟民系河南安阳市滑县人,自2006年年底开始,与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在逃)预谋盗取原油牟利。一次偶然机会,被告人郭伟民得知安庆市境内有原油输送管道,二人遂决定前往安庆来打孔偷油。今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伟民伙同其他4人在怀宁县三桥镇中联村月塘组的破塘山上“仪长334”界碑30米处,挖掘输油管道,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管道发生“管喷”,大量原油泄漏,几名犯罪嫌疑人仓皇逃离现场。后因群众报警,原油管道被及时堵住,但仍泄漏原油约100吨,经评估,造成的经济损失达637227元。7月6日,怀宁县检察院以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郭伟民实施了批捕。(钱续坤 陈星美 何保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