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而将妻子残忍杀害,之后又抛尸灭迹,凶手潜逃在外16年最终被绳之以法。11月27日,这起案件在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琐事杀妻
被告人赵贵宗,男,1946年1月16日生,小学文化,巢湖市居巢区烔炀镇唐咀村人。1991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贵宗与其妻孔凡翠(被害人)在该市草城街原军分区干休所废弃的水泵房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赵贵宗用拳头猛力击打孔凡翠的头部,致孔凡翠口鼻流血昏倒在床上。随后,赵贵宗用手扼住其颈部,致孔凡翠停止呼吸。为掩人耳目,赵贵宗将孔凡翠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投入水泵房内的一个涵洞内,将洞口盖上后逃离现场。
潜逃16年
赵贵宗犯案后,一直潜逃在外达16年之久。今年初,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本着“命案必破”的原则,将这个沉积16年的命案又“翻”出来,重新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分别派出4支小分队在全国重点区域长年布控。今年8月,一支小分队终于在皖南泾县廊桥镇的深山里锁定了“目标”,并迅速将这个当年一头秀发、如今已白发苍苍的杀妻凶手抓获归案。他16年来已在深山里盖房,以种田、养鸡、养鸭为生,过起“逍遥”生活。
终落法网
1992年7月7日,赵贵宗因涉嫌故意杀人经原巢湖市(今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8月30日,由该市公安局居巢分局执行逮捕。
2007年9月12日向该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理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月11日转至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贵宗因家庭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述海 李远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