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受社会各界注目的阜阳市临泉县原交通局局长杨效生贪污、受贿案尘埃落定。近日,临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杨效生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对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杨效生系安徽临泉县人,从1995年起历任临泉县张营乡、临泉县宋集镇、临泉县鮦城镇党委书记,2006年2月起担任临泉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7年8月27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决定逮捕。
临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杨效生在担任张营乡党委书记期间,在时任该乡乡长的侯立君的提议下,同意时任该乡粮站站长的韩某某将该乡午季小麦款15万元截留每人私分5万元据为己有。2001年秋,杨效生利用担任宋集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虚报发票8403元占为己有。同时查明,杨效生在担任宋集镇、张营乡、鮦城镇及临泉县交通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43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尤其令人深思的是,就在纪检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找其进行政策谈话后,杨效生还在家中接受本局工作人员的贿赂1万多元。后该杨深感反腐部门的压力。不得已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效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616548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伙同他人贪污人民币15万元,单独贪污8403元,合计贪污158403元,已构成贪污罪,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效生在与他人共同贪污15万元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前杨效生投案自首,如实交代其贪污、受贿的事实,退出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据了解,判决宣判后,杨效生表示依法服判,不在上诉。( 柴飞 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