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泉县原交通局局长杨效生贪污、受贿案尘埃落定。临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杨效生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对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据法院调查,杨效生系临泉县人,从1995年起历任临泉县张营乡、临泉县宋集镇、临泉县鲖城镇党委书记,2006年2月起,担任临泉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7年8月27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决定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杨效生在担任张营乡党委书记期间,在时任该乡乡长侯某的提议下,同意时任该乡粮站站长的韩某将该乡午季小麦款15万元截留,之后每人私分5万元。2001年秋,杨效生利用担任宋集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虚报发票8403元占为己有。法院同时查明,杨效生在担任张营乡、宋集镇、鲖城镇党委书记及临泉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43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尤其令人深思的是,就在纪检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找其进行政策谈话后,杨效生还在家中接受本局工作人员的贿赂1万多元。之后,杨效生深感反腐部门的压力,不得已投案自首。(柴飞、付杨、武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