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拒绝承担违约金,被18名购房者告上法庭。
该市金安区法院日前审理查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先后于2005年底至2006年初与方某等18名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6年5月31日前交房,逾期交房不超过60天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60天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18名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部分房款的义务。但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交房,违约天数不等,其中有一例逾期392天。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分别赔偿18名原告几百元到一万多元不等的赔偿金。(曾爱群 李想 方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