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冒领公款12万余元,近日,黄山屯溪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原屯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正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赃款人民币126550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6年8月,被告人张正新在担任就业训练中心负责人、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屯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兼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经集体研究和介绍学生到就业训练中心就读的情况下,以“招生费”或“招生补助费”的名义从就业训练中心领取公款人民币107300元占为己有。2004年11月、12月,被告人张正新先后两次找人为其虚开购买茶叶9500元和9750元的收款收据,同年12月在就业训练中心报销后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正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公款1265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姚大盛、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