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大
中
小】
2008年02月14日06时04分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
|
|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凤阳县公安局原局长张家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家旺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人民币71.9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98.7万元、美元2227元,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张家旺利用担任明光市公安局副局长及局长、凤阳县公安局局长职务之便,为95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整、岗位安排及转正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71.9万元;对另外折合人民币198.7万元、美元2227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周连山 可汗 正山)
|
|
|
相关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