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主任、书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郑波,因犯受贿罪,于2月14日被亳州市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经法院查明,2000年底至2007年初,郑波在任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主任、书记及谯城区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资金拨付、人事安排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赵某等人现金及购物券等共计人民币22.1万元。
法院认为,郑波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终审作出上述判决。(张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