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于2月15日正式启动宿州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据了解,该项工作的近期目标任务是:使规划区内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参保率达到100%;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第一笔养老金拟在3月份发放到位。
此次参保条件具体为:失去全部农用地或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在册农村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应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的日程安排尽快召开会议,部署此项工作。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每个街道办事处(或乡、镇)都安排市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具体指导。社区或村组要在显著位置张贴《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告知书》,根据本社区或村组的实际情况,向符合参保条件的村民发放《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实施方案》同时要求,对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申请,须经社区或村民委员会讨论确认符合参保条件,无异议后填写《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花名册》,将未达到和已经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分别造册汇总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审核。在审核公示阶段,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根据征地要求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资格,并会同派出所对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进行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初审无异议后,将初审的结果在社区或村组张榜公示7天,并公布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服务所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参保资格有异议的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处理意见再次在村组公示。
《方案》特别强调,启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是党和政府对广大失地农民的关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社保所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将此项工作当作一件政治任务来抓,严肃办事纪律,严格操作规程,对违规和弄虚作假的,一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