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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被羁押400多天,获释后要求国家赔偿200万元。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近日审结了该起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受害人代某34886.22元。
羁押417天后被判无罪
2006年4月15日,代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执行逮捕,随后蒙城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代某不服,提出上诉。亳州中院二审,于2006年12月18日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发回蒙城县法院重审。
蒙城县法院重审后,仍认定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代某仍不服,提出上诉。亳州中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判决,宣告代某无罪。2007年6月5日,代某被释放,此时,从逮捕至释放,代某已被羁押417天。
向法院检察院索赔200万
获释后,代某向蒙城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蒙城县法院逾期未作答复。
之后,代某又向亳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根据代某的申请,蒙城县法院和县检察院,要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其中包括代某在被羁押期间,所经营的公司的业务损失约150万、精神损害赔偿30万、差旅费、误工费等约5万、被羁押的日赔偿数额3万等。
关于代某的赔偿申请,亳州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进行了讨论。该委员会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具体赔偿额度,要依照法律执行。
赔偿范围仅限直接损失
据亳州中院相关法官介绍,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仅限申请人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及其预期可能得到的利益,则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也仅限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至于代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基于此,代某关于公司业务和精神赔偿的申请,不能得到支持。
亳州中院认为,代某的直接损失表现在被羁押的417天,这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行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06年的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417天的赔偿数额就是34886.22元。(杨国明 武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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