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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起,巢湖市将限制甲泼尼龙等14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过去发布的价格同时废止。
据介绍,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自主降价,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销售。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差率作价,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本次公布药品的价格为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目前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此次规定中,同种药品未列的剂型及规格,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申报审批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最高零售价格将自2008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巢湖市物价局有关人员表示,物价部门将对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将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价格。物价部门还将监督检查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汤荣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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