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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一学校学生晚间在经过楼梯时,因天黑地滑摔伤而起诉校方。日前,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黄山某私立学校赔偿经济损失46838.93元的请求。
据悉,2003年9月,原告刘某在黄山某私立学校就读。2006年3月14日晚8时许,刘某和同学任某由班主任安排在校医务室陪同同学胡某去吊水。结果在去学校所办的超市途中,路经楼梯时,因楼道内的感应灯不亮,楼梯又有水渍,刘某在下楼梯时滑倒,造成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芜湖市广济司法所鉴定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十级。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原告刘某及法定代理人于2007年1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山某私立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6838.93元。(姚大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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