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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受贿敛财,6次就收受贿赂18.5万元。郎溪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定顺日前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退缴的赃款18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定顺原任郎溪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其在2004年至2007年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审核发放土地证书、上报用地计划等职权的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定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李定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将其受贿事实书面向检察机关作了交代,并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商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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