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被该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6年12月31日,被告人酒后无证驾车将被害人郭某某撞伤,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协商予以私了。2007年11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后该县交警部门对高某某予以立案侦查。
被告人高某某在庭上对其犯罪供认不讳,鉴于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颍上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李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