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日,亳州中院对原安徽古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李运杰进行了宣判。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7万元、港币30万元、美金0.2万元。
古井案的转折点
李运杰对古井案件的进一步展开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7年4月14日,省纪委专案组在调查古井集团董事长王效金期间,找到古井集团公司副总裁、古井房地产集团公司董事长李运杰谈话时,李运杰主动供述了其在1998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收受徐某等8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4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0.2万元。2007年8月29日,亳州市纪委将该案移交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同月31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运杰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李运杰刑事拘留。李运杰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作了供述。此案遂告破。并使其他更多的受贿人员浮出水面。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1月24日以受贿罪向亳州中院提起公诉。因案情重大,在法院审理期间,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
庭审控辩
检方指控李运杰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任原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的职务便利,为徐某等6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贿赂款计人民币227万元、港币30万元、美金0.2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90万元。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运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385条、第386条、第383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运杰辩称,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是他主动交待的,他揭发他人违法违纪事实,提供其他案件线索,且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应对他从轻处罚。
李运杰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运杰以买房名义索取徐某人民币40万元应认定为借款。指控李运杰两次向陈某索贿人民币40万元不能成立,该款是李运杰与陈某事先约定,钱款暂放在陈某处,李运杰可以随用随取,不应认定为索贿。史某与李运杰及其家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互有借款,李运杰收受史某人民币7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款不应认定为受贿,其中的人民币10万元也不应认定为索贿。徐某在李运杰母亲生病期间交给李运杰人民币2万元探望费,不应以受贿论处。李运杰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应对李运杰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李运杰利用任原安徽古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计人民币227万元、港币30万元、美金0.2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90万元。
立功自首成立
庭审中,李运杰主动向有关办案单位退出全部赃款,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经查,被告人李运杰在有关办案单位办理其他案件找其谈话,没有掌握其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在庭审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情节。李运杰又积极提供他人案件线索,检举揭发他人,构成立功表现。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运杰索贿人民币90万元应依法从重处罚。李运杰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