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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讯 (通讯员:王凯、孙良义)楚某靠手头上的技术,在自己家里开了一间小诊所,虽无行医资格,但也靠帮乡邻医治头痛脑热的小病,换取一些零花钱。然而没成想,却因药效问题与同村村民朱某某发生争吵,更没想到,朱某某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控告其强奸未遂。日前,涡阳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楚某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14日19时许,朱某某到楚某的小诊所给小孩拿药。在药房,楚某对朱某某说:“今晚别走了,在我这里住一晚上。”随后,将朱某某摁倒在床上,并对朱某某身上的敏感部位乱摸,欲行强奸,由于朱某某的极力反抗强奸未遂。
楚某辩称,那晚六、七点钟,其正与儿子在家吃饭,朱某某来拿紫药水,在药房呆有二、三分钟,期间并没对朱某某性侵犯。找同村村民王某、王某某出面调解是为了朱某某等人砸其药房的事。
法院经审理查明,楚某与朱某某系同村村民。楚某无医师资格证,在本村开办一医疗诊所。2007年3月14日下午七点左右,朱某某因儿子大腿根处溃烂,就到楚某的诊所求医,楚某便给朱某某倒了一小瓶紫药水,因药效问题双方争吵了几句。朱某某回到家后告诉家人楚某关上门抱她亲她。当晚,朱某某的家人就与朱某某一起将楚某诊所里的洗衣机、药品等砸毁。次日,楚某请本村村民王某、王某某去朱某某家进行调解,朱某某讲楚某欺负、调戏她,不同意调解。之后,报案至涡阳县公安局。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楚某“将朱某某摁倒在床上,欲行强奸,由于朱某某的极力反抗,强奸未遂。”仅有朱某某一人陈述。且庭审中其他证人证言都是传来证据,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和支持朱某某关于被楚某强奸的陈述。公诉机关指控楚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楚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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