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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调整医保政策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间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20日
字体:  】  2008年04月20日00时43分   【视力保护: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劳动保障局获悉,2007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待遇享受期限由2008年6月30日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延长期内参保居民不再补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据悉,合肥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专门下文规定,从今年起对《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时间和待遇享受期限进行调整。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间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20日,逾期不予登记,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限调整为参保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处长佘军告诉记者,此次调整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间和待遇享受期限,主要是为了方便大学生以及中小学生参保,因为学生开学一般在9月初。

  为了做好去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与今年新的参保登记时间和待遇享受期限的衔接,合肥市将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期延长3个月,但参保居民不用补缴医保费。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一个年度内,门诊特大病和住院基金合计支付限额,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最高为10万元,城镇其他居民和市辖区农村居民最高为5万元。(记者夏丽霞)

稿件来源: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编辑: 黄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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