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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认定祖瑞在担任宁夏信发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期间,贪污公款408万余元,隐瞒信发公司的经营收入,偷税934万余元。维持六安市中院一审判决:祖瑞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违法所得合计1343.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1957年3月出生的祖瑞,系国有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宁国投公司”)工作人员,1998年5月12日被聘为宁夏信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信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据了解,因祖瑞的丈夫曾任宁夏高官,因此司法机关能否公正办理祖瑞案,成了当时银川街头巷尾的热门话题。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祖瑞案指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由六安市中院审理此案。2007年11月23日,六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祖瑞不服判决,向安徽高院提出上诉,她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贪污罪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偷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要求改判。并申请重新鉴定。
安徽高院审理认为,祖瑞系国有宁国投公司的工作人员,受信发公司实际出资最大股东宁国投公司的聘任,担任信发公司的经理,从事经营管理信发公司,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管理公司的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宁国投公司的投资款28.9546万元和应上交的20%利润379.6293万元,合计408.5839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祖瑞作为信发公司主管人员,伪造、隐瞒财务凭证,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致使信发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934.6164万元,偷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构成偷税罪。对祖瑞的上诉请求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既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又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周瑞平、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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