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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被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省人大财经委有关人士在向大会作审查意见的报告中透露,《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于1998年通过颁布实施后,近年来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诸如鉴定机构定性不明确、适用主体和调整对象较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秩序比较混乱,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修改将条例的适用主体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整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将条例的适用对象由仅适用于涉案的有形财产,修改为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涉案的无形财产。
此外,新修改的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价格鉴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赵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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