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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长市法院对天长市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王家兴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家兴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查明,2001年至2007年,王家兴在担任天长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期间,在土地开发、国有企业资产拍卖、土地拆迁安置、工程款结算过程中为他人提供方便,先后收受他人和单位贿赂,合计14.78万元。
王家兴在任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和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期间,两次收受某开发公司经理郭某17000元。2006年下半年,天长建筑开发商王某为了能尽快开通该市石梁东路及万寿路,便于自己开发的楼盘销售,送给王现金30000元。天长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经理翟某和上海田正贸易有限公司的田某为了在公司用地的拆迁安置工作上得到王帮助,共送给王现金40000元。 (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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