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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天长市法院对天长市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王家兴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家兴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2001年至2007年,王家兴在担任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期间,在土地开发、国有企业资产拍卖、土地拆迁安置、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先后受贿人民币14.78万元。天长市盛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经理翟某和上海田正贸易有限公司的田某为了在公司用地的拆迁安置工作上得到王的帮助,于2006年6月和2007年4月共送给王现金40000元。这是王家兴接受的最大一笔贿赂。
“细水长流”是王家兴受贿的一大特点。安徽金桥拍卖公司天长分公司在对有关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拍卖时,为了能得到王的关照,该公司于2005年至2007年6月分9次送给王现金18000元。 (马立 刘兴民 余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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