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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较受关注的河北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状告央视一案有结果: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笔者认为,现阶段“容忍批评”的做法符合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有利改善舆论监督环境。
2007年3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法院最终支持“容忍批评”的理由之一是: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这样的判决结果,虽让原告不悦,却让公众好评如潮。
现实中,类似“毒毛巾”事件的消费安全问题屡见不鲜,而多数商家在面对公众或媒体的正当批评或指责时,非但不知错就改,而代之以“我要控告你诽谤”的咄咄逼人之势。商家之所以敢于无理蛮横,一个重要要原因在于他们深知,媒体在名誉侵权诉讼面前往往因缺少足够的证据而担心承担败诉的结果。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媒体遭起诉时的败诉率是69.27%,而美国媒体的败诉率仅为8%。国内外媒体胜诉率如此悬殊的根源在于,虽然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因缺少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而对舆论监督进行保护的意识和程序设计,导致宪法赋予媒体正当监督的基本权利有时难以实现。缘于此,当下我国舆论监督所面临的环境急需改善。
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知情权及民主意识的与日俱增,必然要求信息对称和公开。作为代表民意与表达民意的媒体,要想及时惩恶扬善,引导和营造符合多数公众价值观的舆情,必然需要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实践证明,媒体监督环境越是良好的地方,其经济发展速度越快,生活越富裕,社会越和谐。反之,经济发展迟缓,社会落后。
改善和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贵在制度化和规范化。北京市一中院“容忍批评”的判决为监督环境的改善确实开了一个好头,但决不能止于此,而急需用科学的制度来规范和推动。可喜的是,当前某些地方建立了“每日要情报告制度”、“媒体监督问责行政首长制度”等,对改善监督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建立舆论监督制度需要开放的思维和勇于承担责任的胆识,在严抓执行落实中,让其成为一种常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才有望变成现实。(许根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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